烈性犬屢傷人 管好狗狗緣何這么難
南大路某工廠內,一條狼狗被關在鐵籠內。
晨報記者 王亦菲 李東華 實習記者 宋韜緯
近來,多地先后發生藏獒傷人事件,6月27日,大連高新園區一條藏獒咬死6歲女孩事件,更引發了市民對犬只飼養規范、安全的熱議。早在2011年5月,新的《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》正式實施,明文規定獒犬、狼犬和斗牛犬三類犬種為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種類。
昨日,晨報記者調查發現,政策實施2年多來,依然有部分市民私養烈性犬,無證犬依然存在。
【現象調查】
南大路廠內常有烈犬
6月28日1時許,南大路19號的一個廠區門口前,3只長像兇猛的大狼狗被放出籠外吃食,沒有拴繩,一位路過的86歲高齡的潘老太被狼狗的犬吠聲及兇像嚇得摔倒,導致手腳意外骨折。記者注意到,該地區多為各類廠房及電器公司的倉庫,當有陌生人走在道路上,不時能聽到有犬吠聲傳出。一位居民告訴記者,由于附近是城郊結合部,工廠較多,幾乎廠廠都養有狗,幫忙看廠房,而且一家比一家養得大,一只比一只兇猛。
在南大路19號的6號廠房大門旁邊,搭建有一排約1.5米高的簡易小屋,小屋由木板隔開,面向大路的一側則為鐵絲網。其中3間小屋中共養著5大2小7只狗,包括當時將潘老太嚇倒的3只大狼狗。當記者一靠近小木屋,鐵門內的狼狗就開始大聲狂叫,還用力撲咬。記者注意到,鐵絲網的網眼可以輕易地伸進去一個成年人的手掌。廠門口值班室內的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,這幾只狼狗都是廠里養的,白天關在木屋內,晚間才會放到廠區內巡邏。
根據相關規定,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申請飼養烈性犬只,但這里的這些大型犬是否向相關部門辦理過備案、辦有狗證?隨意將它們放到公共的場所又不拴繩,是否會危害到路人?面對記者的提問,工作人員僅低聲回了一句:狗都辦有證件的。當記者想看看相關的狗證時,工作人員拒絕了記者的要求。
市中心有禁養犬只出沒
雖有條例規定,但個人偷養烈性犬的現象依然存在。記者昨天下午來到市中心某綠地走訪時發現,由于天氣轉晴,不少市民抓緊機會出來遛狗。一位市民透露,該綠地附近有人養羅威納及斗牛梗。“他們常來這里遛,不過今天沒來。不知道他們是否辦理了相關證件。”一位受訪者告訴記者。羅威納及斗牛梗都是在禁養目錄里的犬種。
與偶爾出現的烈性犬相比,“一戶多狗”的現象則更為普遍。6月30日晚上,楊浦某小區中心花壇內,遛狗的人們三五成群地聊著天。攀談中,記者得知有兩條狗屬于同一個主人。“不是規定一家只能養一條狗么?”記者裝作無心詢問,沒想到引起了主人的警覺。“另一條是登記在朋友家里的。”說著,主人抱起2只狗,匆匆離開了。
記者發現,盡管根據規定一戶一犬,但無證養犬或一戶養多犬的問題仍比較突出。有的養犬人為逃避養犬管理費,不到公安部門為犬申報“戶口”。還有人把幾條狗分別登記在不同親戚朋友家里。
與之相對應的,有不少市民根本就不給自己的狗辦證。家住浦東南路某小區的李小姐養狗多年,今年年初,李小姐從朋友家領回一條小京巴,她不準備給狗狗辦“戶口”。她坦言,只是覺得“太冤枉”,“辦了證,好像除了個合法身份外,并沒有什么相應的服務,前后還要跑派出所和免疫站,有點麻煩。”
【執法之困】
多部門管理監管難度大 強制規定只能靠養犬人自覺
新條例實施兩年多,為何烈性犬、無證犬等現象屢禁不止?
據介紹,盡管條例對于養狗有著細致的規定,但真正落實起來卻難度不小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訴記者,犬只管理存在警力不足和實際處罰難的問題。“基層民警承擔了大量社區管理和社會防控的工作,無法再投入大量警力在犬只管理工作上。每個分局治安支隊雖有專門負責管理犬只的隊伍,但人手普遍不足。而且,處理違規養犬行為存在取證難、處罰難的現實問題。”
該民警舉例,《條例》對于文明養犬也有明確規定:養犬人攜犬外出時必須要為犬只懸掛犬牌、束牽引帶,大型犬只還需要戴嘴套,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。“但事實上,這個很難靠管理機構監管,只能靠養犬人自覺。”
還有一個關鍵性問題,犬只管理涉及多個部門?!稐l例》第五條規定,本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、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、衛生、財政、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,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。據了解,寵物狗的辦證、免疫就分屬兩個部門管理,居民辦理相關手續需要來回跑,很不方便。
【律師說法】
犬只嚴重傷人或致死可追究主人刑責
犬只傷人,主人該負什么責任?除了民事賠償外,可否追究刑責?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楊永勝表示,在全國各地發生的犬類致人死亡的案件中,追究養犬人的刑事責任的,主要還是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。“驅使動物傷害他人,這就需要證明飼養人蓄意以動物為作案工具,傷害他人身體或致人死亡,這時動物的傷人行為只是飼養人的工具行為。”但現實生活中,狗與刀、槍等工具不一樣,狗有一定的自主意識,不完全是受飼養人指揮、控制。
通常情況下,犬只傷人一般按照《民法通則》、《侵權責任法》的規定,追究飼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楊律師還指出,現行的《條例》對養犬人違規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。“第四十六條,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,由公安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。養犬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,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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